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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41 深市 视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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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与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上海湖杉”)、苏州湖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苏州湖杉”)、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微”)及上海豆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上海豆伴”)签署了《帝奥微湖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以新增入伙的方式成为帝奥微湖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本基金”)的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目标认缴总规模为人民币 30,000 元,但不超过 40,000 万元,具
体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其余将由其他合伙人和/或后续募集合伙人认缴并实际缴纳,具体以后续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1688 号 7-088

  法定代表人:苏仁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0843998P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06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苏仁宏,认缴出资额 7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70%;陈春兰,
认缴出资额 3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30%。实际控制人为苏仁宏。

  主要投资领域:半导体产业链等。

  上海湖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0294。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湖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基金小镇 10 幢 217-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苏仁宏)

  成立日期:2021 年 1 月 29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及持股情况说明: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4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80%;陈春兰,认缴出资额 1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20%。实际控制人为苏仁宏。

  (三)有限合伙人: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4,75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南通市崇州大道 60 号南通创新区紫琅科技城 1 号楼 12 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鞠建宏

  成立时间:2010 年 2 月 5 日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高性能集成电路芯片;经营本公司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商品管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有限合伙人:上海豆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村路 231 号 2 单元 3 层 32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周鉴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15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从事金融软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销售,计算机数据处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兼并重组策划,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合伙人均非失信被执行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基金管理人上海湖杉、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湖杉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由其管理,系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上述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三、基金基本情况暨《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帝奥微湖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管理费: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内的管理费率为 2%/年,退出期(不含延长期)内管理费费率为已投未退项目投资成本的 1.5%/年,延长期内的管理费费率为 0%/年。

  (四)基金规模、出资方式和出资进度:

  本合伙企业目标认缴总规模为人民币 30,000 元,但不超过 40,000 万元,具
体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各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分两笔出资,其中首笔出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50%,后期出资的出资比例为 50%,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合伙企业的用款需求确定各笔出资时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次募集基金各合伙人均已完成其首笔实缴出资(对应实缴出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认购合伙企业的新增基金份额,尚未完成首笔实缴出资;其余将由其他合伙人和/或后续募集合伙人认缴并实际缴纳,具体以后续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万元)    (万元)

 苏州湖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00        500    6.6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0    33.33%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3,000    40.00%

 上海豆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  有限合伙人      3,000      1,500    20.00%
          限公司

                  合计                      15,000      5,000  100.00%

注:如后续有新进合伙人入伙或合伙人出资额变动,本基金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以实际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五)基金存续期限:投资期 2 年(基金成立日起算)。退出期为投资期
届满之日起 4 年,经普通合伙人决定,退出期可延长 2 次(每次 1 年);此
后经基金咨询委员会同意,退出期可做延长。退出期(含延长期)届满日后,本合伙企业即进行清算。

  (六)会计核算方式: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表。本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七)投资领域:主要对 AI 及半导体产业链的相关企业进行组合投资;主要投资阶段为中后期项目。

  (八)管理模式:

  1、管理和决策机制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全部由管理人提名并任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召集,所有投资决策事项需经 2 名成员以上(含 2 名)表决通过。

  此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特定有限合伙人将有权委派代表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员参加会议,观察员仅对表决事项享有建议的权利,不享有表决权。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基金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运用、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
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等。

  (2)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3、收益分配机制

  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收入”,除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用于再投资外,原则上应于收到该等可分配现金收入后的六十(60)日内按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但如可分配现金收入累计不足人民币 200 万元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在该等可分配现金收入累计达到 200 万元后的六十(60)日内进行分配:

  (1)第一轮分配: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本轮取得的累计分配所得金额等于截至该次分配时点其各自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2)第二轮分配:如经过第一轮分配后可分配现金收入仍有剩余,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累计分配所得金额使得其截至该次分配时点的各笔实缴出资额实现按年化 8%的单利(一年按 365 天计)计算的门槛回报。对于某一合伙人,其各笔实缴出资额的门槛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自其各笔实缴出资对应的实际出资到达本合伙企业募集户的到账日起至其根据第9.1.1(1)项每次取得分配金额之日为止;

  (3)第三轮分配:如经过第二轮分配后可分配现金收入仍有剩余,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获得第二轮分配中有限合伙人所取得分配金额的25%之金额为止;

  (4)第四轮分配:如经过第三轮分配后可分配现金收入仍有剩余,则 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4、亏损和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退出机制:

  本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除非法律或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批准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缩减认缴出资额及/或实缴出资额。虽有上述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经普通合伙人批准,以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方式退出本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除当然退伙情形外,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本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本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