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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8 深市 道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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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05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DawnPolymerCo.,Ltd.

     (山东省龙口市振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晓宁和韩丽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超过5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道恩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7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伍社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田洪池、蒿文朋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承诺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超过50%。

    发行人股东田洪池、蒿文朋、韩丽梅均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7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上述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如相关人员在减持当年以上述方式未能补足差额,则由控股股东先行补足。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1、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2、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3、同时采取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两种措施。

    除触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禁止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回购或增持发行人不超过总股本5%的股票,直至消除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及股份回购或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韩丽梅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控股股东道恩集团及韩丽梅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道恩集团及韩丽梅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道恩集团及韩丽梅将代为履行上述义务。道恩集团及韩丽梅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回购或购回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控股股东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将会增加,若本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将低于上年度水平,致使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但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相关措施包括:(1)提高现有产品的标准化水平,降低产品的辅助性成本;(2)增强产品的行业通用性,以利于更好的开拓相关行业市场;(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4)继续打造高附加值产品,提高在建新项目的建设效率;(5)大力推进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6)推动产品国际市场的开发,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建设;(7)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职务消费行为;(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人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