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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8 深市 道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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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2-23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龙口市振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本次发行数量:                         不超过2,100万股(系公开发行的新股

                                         数,无老股转让)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晓宁和韩丽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超过5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道恩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伍社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田洪池、蒿文朋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承诺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超过50%。

    发行人股东田洪池、蒿文朋、韩丽梅均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上述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如相关人员在减持当年以上述方式未能补足差额,则由控股股东先行补足。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韩丽梅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控股股东道恩集团及韩丽梅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道恩集团及韩丽梅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道恩集团及韩丽梅将代为履行上述义务。道恩集团及韩丽梅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回购或购回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1、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2、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3、同时采取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两种措施。

    除触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禁止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回购或增持发行人不超过总股本5%的股票,直至消除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六)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控股股东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道恩集团承诺: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发行人及投资者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3、将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