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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9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9-23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龙口市振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1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其中,原股东公开发售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
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
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最
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公开发售老股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发行前股东限售
股份的安排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道恩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晓宁和韩丽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各自任职期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不超过50%。
3、发行人股东伍社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田洪池、蒿文朋
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承诺禁售期
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不超过50%。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4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6年8月14日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晓宁和韩丽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超过5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
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道恩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
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
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
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伍社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
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
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田洪池、蒿文朋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承诺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超过50%。
发行人股东田洪池、蒿文朋、韩丽梅均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核心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上述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
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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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如相关人员
在减持当年以上述方式未能补足差额,则由控股股东先行补足。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韩丽梅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控股股东道恩集团及韩丽梅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道恩集团及韩丽梅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道恩集团及韩丽梅将代为履行上述义务。道恩集团及韩丽梅以
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回购或购回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上市
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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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所采取的具体措施:1、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2、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3、同时采取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
以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两种措
施。
除触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禁止增持或者回购公司
股票的相关规定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回购或增持发行人不超过总股本5%的股票,直至消除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六)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