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5-018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 第二条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广东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以 公司由广东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潮州市市场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潮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91445100784885395B。 91445100784885395B。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担任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担任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第九条 新增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第十一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原第十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条)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原第十一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
条)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第十七条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原第十六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条)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原第十七 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1 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
条) 元。 1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04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原第二十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为23,04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条)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原第二十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一条)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原第二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 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方式;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第二十六条 (二)要约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条)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原第二十 转让。 转让。
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原第二十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