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雕股份”或“公司”)于 2025 年9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序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系深圳市名雕装饰工程有
2 公司系深圳市名雕装饰工程有限 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2008 年 11 月 10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
11 月 10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
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
注册号为:440301103704054。 440301103704054,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40300715228607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第八条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按
3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实施。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4 新增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5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6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7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8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9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10 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表所详示。……
表所详示。……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4 万股,公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1 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3,33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3,334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0)股。 人民币普通股 13,334 万股,其他类
别股零(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第二十一条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12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