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5-047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由于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等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增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
规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规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准。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 12 层。 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1001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9,608,617 元。 299,610,100 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监、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建立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制度,推进企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 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落实职工群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 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题,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 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
公司治理的权益。 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公司岗位职责、 员的薪酬依据公司岗位职责、绩效考绩效考核以及行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 核以及行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平制定的有关薪酬管理和等级标准相 的有关薪酬管理和等级标准相关规定
关规定进行发放。 进行发放。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均以
原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截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均以原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经审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折股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
计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股份。公司
发起人股东及其持股数额如下:… 的股份总数为 69,000,000 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股东
及其持股数额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9,608,617 股,均为普通股。 299,610,1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划的除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以上通过。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