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GoldengreenTechnologiesLtd.)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二〇一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久”、“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及其关联自然人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仲清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
荣清、兰山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在苏州恒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新平和沈玉将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
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6、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兰山英、余仲清、张培兴,余荣清控制的其他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余荣清承诺: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经济需要,本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但是并不能因转让苏州恒久股份影响本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25%;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
兰山英和恒久荣盛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经济需要,本人(本公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
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25%;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本公司)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
余仲清和张培兴承诺: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可因自身经济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1、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应于当日立即
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公司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