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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关于拟签署《丰元化学草酸退城入园和年产10万吨磷酸铁建设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丰元股份:关于拟签署《丰元化学草酸退城入园和年产10万吨磷酸铁建设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0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丰元化学草酸退城入园和 10 万吨磷酸铁建设”

                    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合同项目项下具体为两个子项目: “10 万吨磷酸铁建设”项目和“草酸退城入园”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不低于 10 亿元)。

  2、“草酸退城入园”项目涉及到的是公司工业草酸生产基地,在工业草酸产线搬迁过程中,公司拟采用“建成后再搬迁”的方式,在 2025 年年底前完成该事项。公司会尽量降低搬迁过程中的损耗,保证公司工业草酸产品的订单需求。
  3、本合同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合同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是否能够通过核准及通过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5、本合同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6、项目建成并完全投产后,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7、本合同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本次投资项目部分投资资金来源为自
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8、草酸退城入园方案所涉及的各项要素尚未最终确定,时间周期可能较长;搬迁后可能涉及土地、厂房及部分资产和生产设备的处置、报废,存在一定闲置风险和资产减值风险;原土地出让收益(含搬迁补偿等)尚未确定。

  9、本合同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丰元股份”及“丰元化学”)拟与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签署《“丰元化学草酸退城入园和 10万吨磷酸铁建设”项目合同书》,总投资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不低于 10 亿元),实施 10 万吨磷酸铁和草酸退城入园建设项目。

    (二)审议情况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
<“丰元化学草酸退城入园和 10 万吨磷酸铁建设”项目合同书>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投资合作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相关的具体合同,签署和办理项目公司相关的合同和事项,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办理本次投资合作所需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等相关事项等。

  本次签署项目合同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峄城区人民政府

  2、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 166 号

  3、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甲方:峄城区人民政府

  乙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丰元化学草酸退城入园和 10 万吨磷酸铁建设项目。

  2.项目用地:该项目选址位于枣庄市峄城化工产业园,规划总占地面积约300亩。(供地面积以红线内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以下称“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北至规划的杭州路、南至上海路以北(海联金汇以北)、东至丰源给水厂、西至嵩山路(具体位置和面积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3.投资规模:该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不低于 10 亿元)。

  4.建设期限:乙方自土地交付、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实质性入场开工;自开工建设始 36 个月完成建设。

  5.投资和运营方式

  5.1 由乙方指定的公司负责具体运作丰元化学草酸退城入园事宜。

  5.2 由乙方独资或者乙方控股的合资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10万吨磷酸铁项目。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合理化建议;对乙方项目建设、经营情况、安全生产等环节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监督。

  1.2 甲方负责指导配合乙方丰元化学草酸退城入园和 10 万吨磷酸铁项目申
报省重大项目;并在项目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启动土地征收及招拍挂等程序。

  1.3 招拍挂完成后 60 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交付符合“七通一平”(道路通、给
水通、电通、通讯通、排水通、排污通、燃气通及土地平整,配套到乙方项目规划红线)的土地,供电负荷满足乙方正常生产需求。

  1.4 甲方协助乙方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申报智能化设备、技改设备及其他奖励或补助。

  1.5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争取落实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如乙方投资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等各级政策奖励范围,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补贴;属国家、省、市、区叠加政策时,积极帮助乙方充分享受,
取省相关补贴。积极帮助本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有权在符合甲方规划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情形下,享有项目的独立经营管理权,全面完成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2.2 乙方在甲方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宗土地,符合土地规划条件,达到土地 300万元/亩的投资强度,规划须满足消防、配套、绿化、环保、人防及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

  2.3 乙方指定的本项目运营公司需注册在甲方所在地且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委托专业资质机构高标准的开展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工作,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各类税费应全额缴纳到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

  2.4 乙方除享受本协议政策外,仍享受所在地国家、省、市、区出台的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等其他奖补政策。

  2.5 若乙方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乙方独资或者乙方控股的合资公司除外),甲方可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追偿乙方享受甲方给与优惠政策所得。

  2.6 乙方负责办理项目注册、税务、环境评价、立项、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评估、工程建设手续报批、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2.7 乙方确保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和化工园区的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污水排放纳入化工园区统一规划管理。

  2.8 乙方保证项目建设内容及采取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规定的落后、淘汰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并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 号)要求。

  2.9 项目的安全和环保须达到峄城化工产业园区的准入标准,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和环保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承诺

  1.甲方成立项目推进专班,负责开展地面附着物清理、工农关系协调、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手续、配合乙方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必要设施申请安装等工作。


  2.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供地,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价款后,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自建厂房,甲方按照出台的优惠政策扶持区级建设配套费用。

  4.甲方配合乙方申报市级及以上技术改造升级银行贷款贴息 50%等政策。
  5.10 年内无正当理由,乙方擅自迁离本区的将追缴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所得。
  (四)乙方承诺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于甲方属地成立乙方独资或控股的有限公司,守法经营,并按照法律规定在甲方所在地依法缴纳各项税收。自该项目公司设立后,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执行,乙方应确保新设立的公司认可本合同,并与乙方共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由乙方承担新设立公司的相应义务。

  2.乙方服从地政府和化工园区的管理,执行园区企业考核相关标准或办法。确保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亩(不含土地款),达产后乙方应达到《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峄政字【2021】6 号)规定的亩均税收贡献度(可按照达产后每 5 年取平均值),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所得。

  3.乙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按照“四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建设。污水排放做到雨污分流有序排放,污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排放。企业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环评报告》执行。

  4.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须足额到位(乙方固定资产投资足额到位是指:不低于本协议书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如果项目投资需要延长建设时间,需经甲方同意,正常情况下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分别指派相关部门及人员组成项目工作专班,协调处理涉及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具体事项,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优化各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出现的问题及具体事项,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积极协调解决,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甲方指导配合乙方办理项目“三同时”、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节能评估、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保验收、
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必要的审批手续。

  (六)协议主体

  甲乙双方在此明确,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为概括性主体。本协议效力不仅及于甲乙双方本身,同时也及于经双方安排实际享有本协议下相关权利或者承担本协议下相关义务(职责)的各有关方,包括经甲方安排或指派代表甲方履行相关职责的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乙方指定或乙方注资代表乙方管理项目的公司及子公司。

  (七)协议终止

  本协议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解除:

  1.乙方经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未能拍得土地;

  2.乙方未能如期投产运营,且经甲方催告后 6 个月内仍不能投产运营;(国家规定供地 2 年内不实施建设或形成低效用地,按规定收回土地)

  3.乙方项目建设、运营涉及的安全和环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和化工园区的有关规定,且拒不整改;

  4.乙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在出现以上合同解除情形时,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处理善后事宜,乙方不得高于土地实际成本价归还土地。除满足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或出现法律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条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按上位政策执行,合同双方互不追偿。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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