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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6-06-20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FENGYUAN CHEMICAL CO.,LTD.
(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122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 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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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422.9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6 月 2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691.38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赵光辉及其亲属赵凤芹、赵广坡、赵学忠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余 33 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赵光辉、万福信、刘艳、邓燕、张明春、朱敏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赵光辉、万福信、刘艳、邓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6 月 17 日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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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日内,发行人将
启动股份回购方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
的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 或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
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以孰高者为准(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
的期限不少于 30日,并不超过 60日。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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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赵光辉及其亲属赵凤芹、赵广坡、赵学忠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余 33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赵光辉、万福信、刘艳、邓燕、张明春、朱敏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赵光辉、万福信、刘艳、邓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公司股票若连续5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
定方案。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
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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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次
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上述稳定股份的方
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36 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10%;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以最近一期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为准)。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36 个月
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时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
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诺在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以内承担增持义务,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回
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承诺在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2%
以内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在三年限售期满解禁时由公司零
元回购上述数量的股票并注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从其
未来两年的薪酬中按期扣除应发金额的 30%用于回购公司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
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股份回购方案,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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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股份回购的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
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或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以孰高者为准(公司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
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 30日,并不超过 60日。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
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
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况时:(1) 自愿接受社会
公开监督,监督部门可以督促发行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 发行
人公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 发行人就相关责任主
体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和处罚措施予以及时信息披露; (4) 发行人承诺在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以内承担增持义务,发行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
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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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1) 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督部门可以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就个体
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就个体行为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 即自在其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票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的锁
定期。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的情
况时:(1) 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督部门可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改正并继
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2) 相关责任主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