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2-023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34 号”文核准,公司 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开发
行了 4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0,000.00 万元。经深交所“深证上
[2018]627 号”文同意,公司 4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
易,债券简称“华源转债”,债券代码“12804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8 年 12 月 3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2019 年 6 月 3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止。
自转股日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华源转债因转股减少 20 张,转股数量为
271 股。公司总股本由 315,975,140 股增加至 315,975,411 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31,597.5140 万元增加至 31,597.5411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吴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吴
1
江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吴江 江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吴江
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 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
人。 人,公司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03698097R 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597.514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597.5411万元。
2
元。
鉴于增加第十二条,《公司章程》其后各条款序 增加第十二条:
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3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597.5140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597.5411 万股,均
4
为普通 A 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7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本公司的股份。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8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9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