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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信股份: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

                        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6年3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3、2016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57名激励对象458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

    4、2016年6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6-05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奇信JLC1,期权代码:037715。

    5、2017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5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 91.60 万份股票期权(包含三位离职员工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6.60万份);同意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张轶、叶志军、车力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剩余26.4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将变更为340万份。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按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二节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处理方式中“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包括尚未进入行权期的部分和已经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即被取消”,由于激励对象中彭及港、彭鹏、罗烈成、薛明、朱磊、刘畅、丁治坤7人因辞职而离职,洪展辉1人因退休而离职,公司拟注销上述8人合计获授的股票期权64万份。其中,第一个行权期12.8万份(已注销),第二个行权期19.2万份,第三个行权期25.6万份,第四个行权期6.4万份。

    因公司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完成注销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127.5万份(包含上述八名已离职员工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 19.2 万份),以及八名离职员工已授予但未行权的剩余股票期权32 万份(第三个行权期和第四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将变更为180.5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激励对象中彭及港、彭鹏、罗烈成、薛明、朱磊、刘畅、丁治坤7人因辞职而离职,洪展辉1人因退休而离职,公司拟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获授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激励对象中彭及港、彭鹏、罗烈成、薛明、朱磊、刘畅、丁治坤7人因辞职而离职,洪展辉1人因退休而离职,公司拟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获授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