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5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信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6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57名激励对象458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根据《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该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该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58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2,500万股的2.04%。
4、该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授予 获授权益占 标的股票占目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期权 授予总量 前总股本
额度 比例 的比例
1 余少雄 董事、总经理 25 5.46% 0.11%
2 罗卫民 副总经理 15 3.28% 0.07%
3 叶国县 副总经理 15 3.28% 0.07%
4 乔飞翔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5 3.28% 0.07%
5 张轶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 3.28% 0.07%
6 张翠兰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5 3.28% 0.07%
7 叶志军 副总经理 15 3.28% 0.07%
其他核心业务、技术、
8 343 74.89% 1.52%
管理骨干共50人
合计 458 100% 2.04%
注: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至对应可行权期首个交易日之间的期间为标的股票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为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分别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0%
行权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行权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行权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10%
行权期 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在2016-2019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10%,营业收入较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10%。
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21%,营业收入较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21%。
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34%,营业收入较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34%。
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
第四个行权期
48%,营业收入较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48%。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实际生效股票期权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a)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等级 A B C
行权比例 100% 70% 0%
(b)考核结果应用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A”或者“B”,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行权当期激励股份,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C”暨被认定为不合格,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期权数量作废,由公司注销。
7、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或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议情况
1、201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满足授予条件,并同意授予57名激励对象458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奇信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2)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2)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按照《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股票来源及调整
1、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系股票期权;
2、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来源;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至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6年5月24日),公司未实施派息、送股、转增、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直接影响股票价格的情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目前无需进行调整。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具体情况如下: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