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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2024 年 5 月) (2025 年 9 月)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1
除前述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2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程。 定本章程。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邮政编码: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60 号,邮政编码:523660;
523652。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4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5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2024 年 5 月) (2025 年 9 月)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7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2024 年 5 月) (2025 年 9 月)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