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5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0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情况,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总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删除《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和监事会的相关内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首次授予部分的 25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手续,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234.91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21.65 元/股;为预留授予部分的 2 名
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手续,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 3.6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4.44 元/股。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9 月 5 日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
期限为 2024 年 9 月 5 日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1,451,950 份,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
1,451,950 股,注册资本增加 1,451,950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1,320,954.00 元
919,869,004.0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5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裁(即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6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裁(即经理,下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8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19,869,004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21,320,954 股,全
全部为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供任何资助。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
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11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12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