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浙江建投”)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05%股权、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73%股权、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78%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按照规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6号)同意,公司将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113,60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6.52元,扣除发行费用及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人民币201,050.5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798,945.95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
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1月9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省建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30501616427 募集资金总户和
1 投资集团股 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09002252 0.0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0251010400 浙江省全民健身
2 投资集团股 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 50277 0.00 中心工程(施工
份有限公司 总承包)
浙江省一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200 浙江省全民健身
3 建设集团有 杭州分行 3330441 0.00 中心工程(施工
限公司 总承包)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协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于嘉伟、段毅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