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附件《凤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凤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其他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黄坚先生、郭燕文女士、罗好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截至目前,上述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 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合金钢及其零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
围:合金钢及其零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 件、铸钢铸铁件、冷铸模(铸造)、金属护件、铸钢铸铁件、冷铸模(铸造)、金属护 壁板等耐磨材料制造和销售;机械设备制造壁板等耐磨材料制造和销售;机械设备制造 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 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 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械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械 设备租赁;来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有色金
设备租赁;来料加工。 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发电机及发电
机组销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计划的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
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所述有关
信息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前述股东查阅会计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