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8 证券简称:中矿资源 公告编号:2025-015号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
1、变更公司住所
变更前: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5 号 6 层 613 室。
变更后: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5 层 08。
2、为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本次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所述中的“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
将“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因前述修订所涉及条款众多,若原章程中
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进行逐条列示。
此外,对条款中部分标点符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进行了修订;删除和
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因前述修订不
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有关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5号6层613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室。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5 层 08。
第八条 公司的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第八条 公司的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
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
表人签署。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1,491,877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21,491,877股,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 让。
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