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34 深市 利民股份


首页 公告 利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更新后)
二级筛选:

利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5-01-13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利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发行结构、发行方式、网下投资者认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定价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确定、配售方式、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本次发行网下申购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参考市场环境、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及拟募集资金额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69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规定,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截止2015年1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7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重要提示 
    1、利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利民股份”,股票代码为002734,该简称和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网上、网下发行。
    3、本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A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1月9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16%),并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9元/股,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有效报价情况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全部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62,750万股。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6,725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约4,025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2,700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5年1月6(T-6日)在《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5年1月14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发行中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已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通过网上发行申购新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该管理配售对象的投资者将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7、当本次发行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到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即1,500万股时;            
按事先约定的原则无法进行网下配售的;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8、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5年1月14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15年1月16日(T+2日)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一、(七)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9、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根据《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本次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为31家,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48家,其中,有6家投资者管理的8个配售对象按照2015年1月6日公告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要求提供备案证明文件,具体名单见本公告“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有效报价对象均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并应按上述名单里的可申购数量参与网下申购,同时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可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配售。
    (3)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T日)8:30~15:00。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734”。
    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T日)8:30~15:00,T日8:30之前及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4)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如果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属于结算银行账户,则其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支付。如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报备账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则资金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资金应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网下发行专户。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请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务必确保自身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登记备案信息无异常情况。
    (5)不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6)2015年1月14日(T日)17:30后,网下投资者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网下投资者如无法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请及时与其托管银行联系并确认。因网下投资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其申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7)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备案。
    (8)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1,500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所公布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2015年1月16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结果。
    (9)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与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同日在深交所上市流通。
    (10)网下投资者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T日,周三)9:15-11:30、13:00-15:00。
    (2)网上申购时间(含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1月1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网上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15年1月1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持有市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