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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8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修订稿)
1-1-1 
招  股 说  明 书
声  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公司老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5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老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
程中考虑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数量为准)。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
的调整机制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及本次发行应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公司将减
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但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最高不超过
500万股,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合
计为2,500万股(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公司新股发行价格和老股发售价格相同。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 【】 日签署日期:  2014年4月15日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修订稿)
1-1-2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明及其子李新生、其女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进行股份减持,每十二个月转让、委托他人
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2、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孙涛、
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王义、
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德山、丁
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东来、熊连
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其中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在满足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化工全部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
涛、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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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
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
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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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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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  股份限制流通及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明及其子李新生、其女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
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孙
涛、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
王义、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
德山、丁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
东来、熊连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明、李新生、孙敬权、张清
华、胡海鹏、孙涛、刘玲、李媛媛、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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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2014年3月22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
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
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业绩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
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
预案。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的利润分配中应当包含现金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
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与分配进行监督,公司2014
年3月22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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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
内容。
三、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4月8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四、  股价稳定预案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公司股价出现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内容如下:
(一)第一阶段(快速反应阶段)
1、当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120%,则启动预警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与投资者展开
公开交流,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公开回答投资者疑问,并于次日收盘前将上述问
答记录通过公司投资者关系平台公开披露。
2、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最近一个月内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传闻
或其他相关信息,讨论的结果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向全体投资者披露。该次
董事会还应当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就稳定公司股价随时进行路演。
(二)第二阶段(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阶段)
当第一阶段相关措施完成后,连续出现公司股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连同第一阶段出现此情况的交易日)已经达到20天,
则启动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上述情况发生之后,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外部投资机构选派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