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ST 萃华 公告编号:2026-01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暨权
益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持有的股票账户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平仓,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翠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数量由 33,765,390 股减少
至 32,821,890 股,持股比例由 13.18%减少至 12.81%,权益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翠艺及一致行动人因强制平仓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累计 94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未完成平仓处置。
近期,因广发证券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对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翠艺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在广发证券所持有的股票账户部分股份进行强制平仓,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近日,公司获悉郭英杰先生在广发证券的股票账户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因强
制平仓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943,500 股,减持比例 0.3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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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平仓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943,500 股,减持比例 0.37%。在本次减持过程中,股东深圳翠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权益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平仓处置。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郭英杰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权益变动时间 2026 年2月24日
股票简称 ST 萃华 股票代码 002731
变动类型(可多选)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增持/减持股数(股) 增持/减持比例(%)
A 股 943,500 0.37%
合计 943,500 0.37%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3,765,390 13.18% 32,821,890 12.8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3,765,390 13.18% 32,821,890 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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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1、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7 日在巨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
的承诺、意向、计划 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6-011)。
2、公司股东郭英杰本次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司法强制执行计划一
致,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尚未实施完毕。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是□ 否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是□ 否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不适用
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 不适用
份的承诺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5.关于减持股份触及 1%的告知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股东本次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郭英杰先生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述司法强制执行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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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英杰先生的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其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经披露的减持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尚未实施完毕。
4、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