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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3

萃华珠宝: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3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裕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9,964,8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3.4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7,904,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8.7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06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0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0,77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 1.00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64,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7%。
提案 2.00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64,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7%。
提案 3.00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64,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7%。
提案 4.00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64,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7%。

提案 5.00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64,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7%。
提案 6.00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64,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7%。
提案 7.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64,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 8.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64,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程涛、冯宁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萃华珠宝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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