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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4 人,代表股份 55,459,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0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
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4,872,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9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 人,代表股份 586,4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1 人,代表股份586,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11 人,代表股份 586,4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45,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4%;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弃权 3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72,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626%;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14%;弃权 3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69,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4%;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96,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22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37%;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70,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3%;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97,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081%;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37%;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2%。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36,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1%;反对 1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5%;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3,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133%;反对 1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125%;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2%。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71,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98,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63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37%;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41,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1%;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弃权 4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8,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658%;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14%;弃权 4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6,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5%;反对 9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弃权 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43,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21%;反对 9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946%;弃权 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3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盛丽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