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0-199 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开发行了
602.6392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0,263.92 万元,债券简称
“一心转债”,债券代码“128067”。“一心转债”自开始转股起始日 2019 年 10 月 25 日至
赎回登记日 2020 年 11 月 3 日期间,累计转股数量为 22,420,714 股,注册资本相应的增
加 22,420,714 元。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9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22,000 股,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 5,122,000 股,注册资本相应的增加 5,122,000 元。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合计增加 27,542,714 股,由 567,769,811 股变更为
595,312,525 股,注册资本由 567,769,811 元变更为 595,312,525 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7,769,811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595,312,525 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
持特别表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
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
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7,769,811股,均为人民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5,312,525 股,均为人
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规范性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规范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及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 (三)法律法规及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
方式。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工。 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注销。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行董事职务。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