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724 证券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5-090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和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和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中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取消公司监事会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情况请见附件。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 关于修订、废止和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废止和新增,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提交股
序号 制度名称 说明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5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15 修订 否
管理制度
16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3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4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5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6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27 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 废止 否
28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废止 否
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否
3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增 否
31 舆情管理制度 新增 否
上述序号 1-10、26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修订及新增的公司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为公司 总裁(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裁(总经理)辞
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 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
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