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0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57号《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问询函所询问题,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控股股东郴投集团为支持你公司尽快复工复产,由其控制的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采用赊销方式供应给公司,你公司报告期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采购金额为 6.29 亿元。
(一)请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公司回复:1、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通过在向上游供应商采购价(A)和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B)的基础上加上合理销售利润值(C%)的方式确定销售给公司的价格,即销售价格=(A+B)(1+C%);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加合理销售利润值的总和不超过 7%的年化成本。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拟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原材料采购(销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2、2021 年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合作协议约定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赊销给公司原材料以各金属网发布的基准价,结合区域市场行情进行扣减,具体为:①铅精矿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1,100-1,90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的 86%-91%;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60-65 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②粗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600-65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扣减 250-400 元/公斤;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25-35 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
3、公司同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市场交易价格:①铅精矿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1,200-2,000 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的 86%-91%;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9995金加权平均价扣减60-6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②粗铅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 650-850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 2#银结算平均价扣减 250-400元/公斤;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扣减 25-3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
综上所述,在公司征信和融资功能暂未恢复的背景下,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采用赊销方式
供应给公司,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对比同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市场可比价格,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二)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0.51 亿元,其中预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永兴县鸿褔金属有限公司合计 0.27 亿元。请说明在上述赊销模式下你公司预付的原因与必要性。
公司回复: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0.51 亿元,其中预付原材料结算账款 0.27 亿元(预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 0.2 亿元、永兴县鸿褔金属有限公司 0.07 亿元);其他余额为预付电费、燃气费、道路补偿费等日常费用款项。
公司对上述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当天
付款。2021 年 6 月 28 日支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 0.2 亿元,并
于当天到货 0.2 亿元;2021 年 6 月 27 日支付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
司 0.07 亿元,并于当天到货 0.07 亿元;由于公司每月存货盘点截止日为每月 26 日,而银行账每月对账截止日为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两者之间的入账时间差是造成公司原材料结算预付账款存在余额的原因,因此上述账面预付款余额系属正常。
二、你公司目前尚有部分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请说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赵林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债务合同纠纷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对你公司的财务影响。
公司回复:1、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赣 01 民初 608 号一案判决书,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法院的解除执行裁定书,目前该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且债权人向公司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2020 年年报时,公司根据《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进行了清偿。
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包商银行诉公司事项
属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公司于 2020 年 5 年 15 日收到执行裁定
书,后因管辖权问题该案移送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
州中院”)。2021 年 6 月 15 日,郴州中院邮寄送达该案件的变更执
行裁定(2021)湘 10 执 102 号。通过变更执行裁定文书得知,2020年 4 月 30 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收购承接协议》,《收购承接协议》之附件四《分户资产转让协议》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签订。协议约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
分行自愿将对曹永贵、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向公司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
(1)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诉
讼仲裁案【郴仲字(2019)194 号】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裁决
书,目前已结案。
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
湘 1003 民初 2694 号一案已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收到判决书,2020
年 10 月 22 日收到该案件引申的关于质保金款项的判决书(2020)湘1003 民初 2288 号,目前已结案。该公司债权大都为优先债及留债,
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
公司就上述案件的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留债清偿比例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对公司期后财务影响很小。剩余的普通债权,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2)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事项:
郴仲字(2019)196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裁决书,2021 年 1 月 28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就该
裁决书再次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021)湘 10 民初 2 号,请求确认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
债权。2021 年 7 月 21 日收到该债权确认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驳回
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目前已结案。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
根据一审裁决书进行账务处理。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
公司与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清偿时间及比例进行了约定,对公司期后财务影响很小。
(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事项:
2021 年 01 月 28 日收到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
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1)湘 10
民初 3 号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判决书,
判决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 18,224,000 元及利息,并就在尚欠的工程款 18,224,000 元范围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1 年 4 月 12 日收到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
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1)湘 10 民
初 19 号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判决书,
判决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之内向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欠款 2,342,200 元及占用利息,并就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2,342,2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年报时,公司已根据上述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账务预处
理,2021 年 9 月 16 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
回收有限公司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清偿比例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公司根据司法判决情况与预处理差额进行补记,后续对公司财务影响很小。
4、赵林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事项:
2019 年 11 月 20 收到赵林诉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深圳鑫贵
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9)藏 01 民初 145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同年 12 月 31 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约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392.6 万元本金,则赵林不再要
求支付违约金。但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只支付了
1,192.6 万元,余 1,200 万元未支付。2021 年 2 月赵林向法院申请执
行 2019 藏 01 民初 145 号民事调解书,其本金加违约金合计 1,716.5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目前尚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将需要承担相应 516.5 万元违约金,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请说明中色贸易请求交付银锭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回复: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贸易)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2021)湘 10 民初 32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色贸易提出诉讼请求,公司交付银锭 1,997.9186 公斤。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预留了相应的股
票和现金。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暂未收到中色贸易请求交付
银锭事项司法事项公司司法判决,因此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后续公司将根据司法判决情况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如果公司败诉,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993 万元;如果公司胜诉,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200万元。
(三)关于刘宗俊请求确认债权事项,你公司称“因本公司代元
泽选厂承担了向刘宗俊债权的付款责任,后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和矿业可向元泽选厂追溯或抵扣租赁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的影响”,请说明具体影响,并结合承担的付款责任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回复: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刘宗俊诉公司普通破产
债权确认纠纷(2021)湘 10 民初 27 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公司对刘宗俊请求确认债权事项于 2020 年年报时,预计司法判决为子公司债权,根据请求事项子公司预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