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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06 深市 良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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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信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码:2025-030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 号)。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思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0 人,代表股份 327,895,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3 人,代表股份 50,381,45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8,107,0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788,3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7,578,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33%;反对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21%;弃权 15,0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64,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3710%;反对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992%;弃权 15,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98%。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7,477,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26%;反对 39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17%;弃权 18,7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63,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711%;
反对 39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7918%;弃权 18,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71%。

  (2)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7,572,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14%;反对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21%;弃权 21,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58,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3585%;反对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992%;弃权 21,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23%。

  (2)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7,477,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25%;反对 3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05%;弃权 22,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963,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703%;反对 3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7842%;弃权2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55%。

  (2)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7,572,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15%;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2%;弃权 21,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58,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3587%;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99%;弃权 21,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23%。


  (2)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7,568,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02%;反对 3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3%;弃权 21,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5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3507%;反对 3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607%;弃权 21,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23%。

  (2)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7,471,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07%;反对 4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4%;弃权 22,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957,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582%;反对 4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7963%;弃权2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55%。

  (2)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3,181,2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5623%;反对 4,692,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312%;弃权 21,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67,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0.6431%;反对 4,692,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146%;弃权 21,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23%。

  (2)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327,463,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82%;反对 40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4%;弃权 25,7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49,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419%;反对 40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07%;弃权 25,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51%。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过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