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对《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备案等
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的内容;
3、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
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在原《公司章程》第八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文顺延。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修订前 修订后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187.5780 万 第二十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81,187.578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以下条文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