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
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变更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11 号”,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根据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涉及条款较多,由于增加/删除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以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简称、标点符号等的调整,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涉及条款间相互引用的序号变更,已同步调整。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二、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具体制定及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后的 制定/ 是否提交股东
号 名称 名称 修订 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
规则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3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1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1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不变
14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9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1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否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4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5 内部审计制度
董事和高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管理人员所
26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7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不变
2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3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制定
上述第 1-8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 9-30 项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相关治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9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因增加/删除条款,本制度中相关条款编号
相应调整。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2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
3 业开发区,邮政编码为 101407。 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11 号,邮政编码为
10140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4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5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6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7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9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明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