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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1

ST浩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减少、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或称“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1)登载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云峰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37,78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3,628,185 股的 57.486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出席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81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7%。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236,96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889%。

    2. 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81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77%。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吉富星先生、李堃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参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7,733,100股,其中现场投票236,963,100股,网络投票770,0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

  反对4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7,7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666%;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8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7,733,100股,其中现场投票236,963,100股,网络投票770,0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

  反对4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7,7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666%;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8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7,733,100股,其中现场投票236,963,100股,网络投票770,0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

  反对4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7,7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666%;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8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7,733,100股,其中现场投票236,963,100股,网络投票770,0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

  反对4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7,7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666%;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8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7,631,600股,其中现场投票236,963,100股,网络投票668,5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 %;

  反对149,2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49,2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6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7537%;反对 1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2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7,631,600股,其中现场投票236,963,100股,网络投票668,5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 %;

  反对149,2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49,2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6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7537%;反对 1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2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昊楠、李丹宁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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