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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连锁: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红旗连锁: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24-017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7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4,155,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2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41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51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736,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1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455,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谢艾玲出席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1,934,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84%;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 2,1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234,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2001%;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88%;弃权 2,1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111%。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1,934,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84%;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 2,1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234,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2001%;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88%;弃权 2,1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111%。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1,934,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84%;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 2,1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234,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2001%;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88%;弃权 2,1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111%。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4,045,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6%;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345,1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112%;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4,039,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33%;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339,5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016%;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88%;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6%。

  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3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4 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 168,640,000 元。利
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31,928,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71%;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 2,1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228,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1905%;反对 110,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88%;弃权 2,1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207%。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212,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221%;反对 61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弃权 2,3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5,512,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9651%;反对 610,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452%;弃权 2,3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9897%。

  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3,422,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6179%;反对 32,004,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17% ; 弃权 8,72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722,7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3184%;反对 32,004,6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4.7505%;弃权 8,728,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4.93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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