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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收到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本金 216,169,496.66 元人民币、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将处于被冻结状态,届时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收支造成一定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仍在正常运作,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账户未受影响,基本可以满足日常经营和资金周转的需要,暂时不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应对,最大限度的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本案件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由于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判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已于 2023 年 5 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何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一审被告(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 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 101 室

  根据一审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为【(2022)内 29 执 7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
【(2021)内民终 586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顾地科技为案涉债务形成、存续期间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原告认为顾地科技不能证明其在担任梦想汽车一人股东期间,与梦想汽车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原告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前,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本。因此,原告特向法院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2022)内 29 执 7 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梦想汽车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
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受理,并通知公司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已提交该案听证申请书,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2024 年 12 月 20 日陆续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目录和证据等文件。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
行裁定书》【(2024)内 29 执异 13 号】,驳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加顾地科技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2025)内 29 民初 3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已受理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并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
票》,传唤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5)内 29 民初 3
号,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25)内 29 民初 3 号】,主要内容如下:追加顾地科技为(2022)
内 29 执 7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1)内民终 586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1,218,907.85 元,由顾地科技负担。退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1,218,907.85 元。

  顾地科技不服该一审判决,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递交上诉状。目前该案正在
上诉过程中。

  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等
文件,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5)内民终 175 号,开
庭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因合议庭成员回避原因,2025 年 10 月 15 日本案暂未开庭。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由为追加、变
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5)内民终 175 号,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
书》【(2025)内民终 175 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浙江精工与被申请人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浙江精工于2025年11月 28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顾地科技银行存款 24,235.78 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顾地科技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浙江精工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单号为 2150104412025300282 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 款)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精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等 11 个银行共计 14 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 24,235.78
万元为限,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浙江精工负担。
    三、本次诉讼前期有关情况

  2017 年,原告与梦想汽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由原告承包梦想汽车开发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航空乐园-航空小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双方还在上述两份合同中对变更、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等进行了
约定。2017 年 9 月 16 日,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就梦想汽车在上述合同项下的
付款事宜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为梦想汽车在主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后因原告认为梦想汽车拖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解除梦想汽车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并要求梦想汽车及相关当事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2021 年 5 月 18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0)内 29 民初 3 号】,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7 年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 24,054.4286 万元,并自
2019 年 10 月 27 日开始,以 4.2%年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山西盛农投
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应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 年 12 月 30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1)
内民终 586 号】,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29 民初 3 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29 民初 3 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3、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216,169,496.66 元,并以该欠付款为基数,
自 2019 年 10 月 27 日起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人民币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向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驳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终审判决后,原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内民终 586 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梦想汽车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原告以人格混同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2022)内 29 执 7 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梦想汽车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将处于被冻结状态,届时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收支造成一定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仍在正常运作,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账户未受影响,基本可以满足日常经营和资金周转的需要,暂时不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应对,最大限度的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公司认为暂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触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