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2689 深市 远大智能


首页 公告 ST远智: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ST远智: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ST 远智            公告编号:2025-053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4 月 30 日,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
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
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

  康宝华,男,时任远大智能董事长。

  陈光伟,男,时任远大智能总经理。


  张楠,女,时任远大智能董事、财务总监。

  王维龙,男,时任远大智能财务总监。

  孙成雨,男,时任远大智能董事、生产部门负责人。

  王爽,男,时任安装维保部计划推进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远大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延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远大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未取得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将安装调试后的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含安装费)提前确认为营业收入,并结转对应的营业成本,
导致远大智能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23,238,110.45 元、
66,225,698.72 元、138,249,536.33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15.22%、7.24%、14.26%;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2,582,136.17 元、21,754,350.19 元、30,445,464.70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1.48%、300.55%、224.23%;2022 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 16,112,594.71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4.85%,虚减利润总额 23,450,082.36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

  二、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8 月,某科技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
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 A、B、C 座及门卫(合计 20,088.92 平方米)、研发新厂房
(10,405.96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之后才正式生效。其后,上述厂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下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9,148,464.00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0.94%;虚增利润总额 8,481,671.34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2.47%。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远大智能《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23,238,110.45 元、66,225,698.72 元、147,398,000.33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15.22%、7.24%、15.2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2,582,136.17 元、21,754,350.19 元、38,927,136.04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1.48%、300.55%、286.69%;《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16,112,594.71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4.85%,虚减利润总额 23,450,082.36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2.96%,致使远大智能《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4 月 29 日,远大智能发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文件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远大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长康宝华,知悉远大智能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未审慎关注案涉房产是否实际出租,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总经理陈光伟,未审慎关注远大智能存在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情况,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总经理王延邦,知悉《验收证明》系伪造,默认远大智能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在《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盖章审批流
程上签字,未审慎关注案涉房产是否实际出租,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楠,未审慎关注《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决定以《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财务总监王维龙,未审慎关注《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将《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未审慎关注租赁业务是否实际履行,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生产部门负责人孙成雨,经手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及《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但未将补充协议交给财务部门,导致远大智能《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安装维保部计划推进负责人王爽,伪造《验收证明》,导致远大智能《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延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康宝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延邦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王维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对陈光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张楠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七、对孙成雨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八、对王爽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
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重述。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8)等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