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的部分条款
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66,239,133 元。 566,239,133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记手续。 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公司董事会
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加第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生产销售风机、风扇、电机、电主轴、 围是: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空调暖通设备及配件、通风净化设备、自动 风扇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化控制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塑料制品、 发;电动机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金属制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设备
动) 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塑料制品
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
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
零部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票面金额每股 1 元。 币标明面值,票面金额每股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66,239,133 股,全部为普通股。 566,239,13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规定的其他方式。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