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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华东重机: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0-06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暂定不超过人民币 124,816.55 万元(含 124,816.55 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2020 年 7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系统发布通知,中国证监会接收
了公司2020年6月30日提交的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的申
请材料,收文编号为 2017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3、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7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4、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二大股东周文元先生拟筹划为公司引入某国有企业战略投资方,并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该战略投资方转让合计不低于 25%公司股份,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可能会导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发生变化。由于前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8 月 12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原因

  鉴于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与中介机构审慎研究和充分讨论后,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文件事项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申请终止本次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后,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经营,
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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