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7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吸收合并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公司的历史沿革等相应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1
月修订) 月拟修订)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公司前身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粤外经贸资字【2010】363 号《关于合资企 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合资 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 企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 更方式设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 〔2010〕363 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司。 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于核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6
第三条 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 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公司于 2016 年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股,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2025 年 2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025〕229 号文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 657 号)核准,公司向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司原股东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国盛证
公司后更名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 年 5 月 19 日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名称变更为“广东
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名称变更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由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迁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
区,并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变
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2 月 7 日《关于核
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
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229 号)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南
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
称变更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2
002 年 2 月 22 日《关于筹建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2〕51 号)
和 2002 年 12 月 22 日《关于同意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
002〕389 号)依法批准,于 2002 年 12 月 2
6 日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依法成
立。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控股
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法人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子公司应当遵循执行。本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公司委派有董事等人员的,则该等人员应督促控股
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子公司执行。
人员,则该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
促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
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
第五十九条 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客户保证金)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保证金)30%的担保; 保证金)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