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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69 深市 康达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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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8

康达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4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唐山金控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 2024年2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唐山金控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唐控产发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 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唐控 产发集团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 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 唐控产发集团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 持计划。

    2、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 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成实施的风险;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 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 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唐控产发集团。截至本公告日,唐控产发集 团持有公司76,317,42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99%。

    2、上述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上述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
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高于6,000万元人民币。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增持所需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增持主体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2、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股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股票买卖窗口期及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唐控产发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唐控产发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康达新材股票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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