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尚有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张新明)
(施伟力)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