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8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章程修改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定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依法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 关规定,由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 依法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江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
91320500744822787J。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 91320500744822787J。
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登记。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 修订后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2,064,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512,064,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修订前 修订后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修订前 修订后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