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 条 第 1 条
为维护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维护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下称“本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下称
章程”或“公司章程”)。 “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 7 条 第 7 条
公司总裁(即总经理,下同)为公司的法定代 公司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为公司的
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 9 条 第 9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 10 条 第 10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
裁(即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
第 15 条 第 15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
(RMB1.00)。 (RMB1.00)。
第 17 条 第 17 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3,368,645,690 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368,645,69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68,645,69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68,645,690 股。
第 18 条 第 18 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的股份总
15,000 万股;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数为 1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发起
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
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 日 资时间如下:
以其拥有的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的 66.5% 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 日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合 9,975 万股; 以其拥有的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的 66.5%
杨亚珍(YANG YA ZHEN)于 2010 年 9 月 2 日以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合 9,975 万股;
其拥有的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的 25%股权 杨亚珍(YANG YA ZHEN)于 2010 年 9 月 2 日以
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合 3,750 万股; 其拥有的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的 25%股权
嘉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 日以其 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合 3,750 万股;
拥有的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的 8.5%股权所 嘉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 日以其
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合 1,275 万股。 拥有的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的 8.5%股权所
第 19 条 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合 1,275 万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修订前 修订后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 23 条 第 22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交
所交易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 21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1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 21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1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26 条 第 25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 27 条 第 26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在任职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在任职期间每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
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