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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46 深市 天佑德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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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德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2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天佑德酒              公告编号:2025-041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194,248,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30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7,483,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9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 6,765,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1 人,代表股份 6,765,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 6,765,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6%。

    (三)公司董事、监事(现场和通讯相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东、郄建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延才、陈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
期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王延才、陈斌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王延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93,655,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43%。

    1.02.候选人:选举陈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93,648,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王延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6,171,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26%。


    1.02.候选人:选举陈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6,165,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19%。

    王延才、陈斌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郄建文。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