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董事长聘任、
解聘方式一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人。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的股份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发起设立 发起设 发起设立 发起设
序 发起人 时认购的 立时的 出资日期 序 发起人 时认购的 立时的 出资日期
号 股份数 出资方 号 股份数 出资方
(万股) 式 (万股) 式
2009 年 2009 年
1 杨建新 2,361.34 净资产 1 杨建新 2,361.34 净资产
11 月 7 日 11 月 7 日
2009 年 2009 年
2 樊梅花 1,388.66 净资产 2 樊梅花 1,388.66 净资产
11 月 7 日 11 月 7 日
山西睿景 山西睿景
企业管理 2009 年 企业管理 2009 年
3 服务有限 550.00 净资产 3 服务有限 550.00 净资产
11 月 7 日 11 月 7 日
公司 公司
山西明昌 山西明昌
企业管理 2009 年 企业管理 2009 年
4 咨询有限 500.00 净资产 4 咨询有限 500.00 净资产
11 月 7 日 11 月 7 日
公司 公司
山西恒慧 2009 年 山西恒慧 2009 年
5 商务有限 100.00 净资产 5 商务有限 100.00 净资产
公司 11 月 7 日 公司 11 月 7 日
山西诺邦 2009 年 山西诺邦 2009 年
6 商务服务 100.00 净资产 6 商务服务 100.00 净资产
有限公司 11 月 7 日 有限公司 11 月 7 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58,041,330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1,558,041,33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