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30 深市 华西能源


首页 公告 华西能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西能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华西能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0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9 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
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科研大楼
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
表股份 156,292,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361%。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56,226,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30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5%。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6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5%。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黎仁超、黄有全、孟海涛、许小琴、蒋聪敏、王昊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黎仁超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1.02 选举黄有全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1.03 选举孟海涛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1.04 选举许小琴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1.05 选举蒋聪敏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1.06 选举王昊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884%。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均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锦超、谢兴隆、毛坚毅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选举刘锦超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838%。

    2.02 选举谢兴隆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2.03 选举毛坚毅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肖宇通、刘勤、唐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1 选举肖宇通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3.02 选举刘勤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92%。

    3.03 选举唐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3838%。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李勇、陈红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审议通过《关于为新疆东润天为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2%;反对 4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8.3792%;反对 4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2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提案 1、提案 2、提案 3 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上述议案 4 为普通决议事项,该等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二分之一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波、王宏恩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