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9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维护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深圳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码 91330000730337692W。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000730337692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933.8 万股,并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 股 1,933.8 万股,并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新增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第九条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第十一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 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条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超材料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超材料智能结构及
智能结构及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民用航空器
飞机制造;航空相关设备制造;船用配 零部件设计和生产;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套设备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 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销售;雷达及
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物联网设 配套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
第十五 备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高性能纤维 网技术服务;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
条 及复合材料制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可穿戴智
发;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 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检验检
制造;检验检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 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以自有资金从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汽车内饰件、 事投资活动;汽车内饰件、汽车零件的
汽车零件的生产、销售,商用车、普通 生产、销售,商用车、普通机械、仪器
机械、仪器仪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 仪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第十七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条 明面值。
第二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5,458.7862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15,458.7862
一条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二条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
三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第二十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五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