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瑞和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5-067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针对上述事项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附件包含:《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为适用《公司法》措辞而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对引用条款的编号等序号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止。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主要的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墙设计、消防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施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
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
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
墙设计、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市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政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
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幕墙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
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
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消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特种
防设施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
流璃沙涂料系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生
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办);家私配套产品、
施工、维修;特种流璃沙涂料系列产品的生
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产、加工、销售(生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
与施工(以上各项凭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经
办);家私配套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
营);经营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销售、经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上各项凭建
营(二类、三类);新能源技术开发、建设
筑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
及光伏发电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装。劳
医疗器械销售、经营(二类、三类);新能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
源技术开发、建设及光伏发电系统集成、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目施工、安装。
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