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5-074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42,023,734 元增加至人民币 858,601,922
元,并相应修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次拟增加注册资本原因如下: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集转
债”)开始进入转股期。“长集转债”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
期间累计转股数为 116,578,188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742,023,734 股增加至 858,601,922 股。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了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项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2,023,734 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8,601,922 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新增条款)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7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58,601,92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8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0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二)要约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1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