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8 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实际,拟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序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2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世纪华通车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 公司系在原浙江世纪华通车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发起设
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80477634Q。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80477634Q。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 5 幢。
3 邮政编码:312300 邮政编码:312300
第八条 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4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5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6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7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
8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CEO、首席运营官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总裁”)、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称“财务总监”)、首席战略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9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10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
11 币壹元(RMB1.00)。 民币壹元(RMB1.00)。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兴国际有
限公司,并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出资完毕。发起设立时,浙江华通控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兴国际有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公司中股权所对应净资产中的人民币
12 限公司,并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出资完毕。 91,000,000.00 元认购 91,00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0%;上兴
国际有限公司以其在公司中股权所对应净资产中的人民币39,000,000.00
元认购 39,00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52,556,968 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452,556,968 股,公司的股本
13 通股 7,452,556,968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结构为:普通股 7,452,556,968 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