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52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不再担任监事职位。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 8 位,原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 7 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 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公司修订《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公司章程》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将部分数字小写转
换为数字大写,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
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条款 修订前 条款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修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Beingmate Co., Ltd.。 修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修改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新增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修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修改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条款 修订前 条款 修订后 修订类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修改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修改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043,333 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080,043,333 股,公司股本结 修改
为普通股。 构为:普通股 1,080,043,333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修改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修改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