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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药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8

益盛药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8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6、7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益胜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5,958,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812%。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69,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2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390,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8,752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8,752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8,752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8,752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116,25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803%,反对 842,495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6197%,弃权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8,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114%,反对 842,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886%,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8,752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90,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8,752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90,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黄彦宇、夏俊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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