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苏州天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故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并废
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为 91320500703676365K。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03676365K。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则指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元。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
…… 金额为 1 元。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
例见下表:
……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890.447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5,890.447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